环境公益代表之环保组织运行体制研究
【作者】
陈泉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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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明杰
【关键词】
环境公益
环保组织
环境公益诉讼
【摘要】
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环境公益代表主体规定,环保组织以其非政府性、非营利性以及公益服务性,应该成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首选主体。“政府指导、社会参与、独立运作”是环保组织改进的目标,要依法确认环保组织公益代表资格及维权活动的开展,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程序规则和评价监管体系,明确各类环保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。环保组织的发起设立应当强化社会民众主动作用,以彰显环保组织的代表性、自律性和服务性。政府监管时应实行环保部门统一指导和民政部门分别监管相结合,环境维权时应遵守代表资格与成果归属相分离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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